(2017)冀0306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威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威,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科文化,原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会计,住秦皇岛市。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洋。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威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程久平、被告人赵威及辩护人刘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赵威利用担任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会计的便利,先后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提取现金34笔共计10761295.25元,并通过虚列“应付账款”、“应交税款”及提取现金入账但不入库的方式存入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除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支付部分正常费用外,余款5715068.66元被其挪用,其中挪用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支出为3240693.77元,挪用用于贵金属线上交易的支出为278000元,挪用用于购买福利彩票的支出为427500元,挪用用于鼎盛传奇、拳皇、鹿鼎记等网络游戏支出为1041674.34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其本人信用卡支出为727200.5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威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已归还挪用款项2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赵威的供述,证人刘某、郑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单位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述: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希望赵威能积极退赔公司的损失。从被告人赵威的家庭情况、个人身体状况及认罪态度等,希望对被告人赵威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威供认被指控的基本事实。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赵威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之所以能顺利侦破,主要是被告人积极、主动配合。本案的定罪数额、资金去向、用途等均是来源于被告人的供述,因此建议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威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前其家属已主动归还28万元,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庭表示建议对被告人赵威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威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被告人赵威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工作,2013年起任会计。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威多次从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共计10761295.25元,并通过虚列“应付账款”、“应交税款”及提取现金入账但不入库的方式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除为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支付部分正常费用外,余款5715068.66元被其挪用,其中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支出为3240693.77元,用于贵金属线上交易的支出为278000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的支出为427500元,用于拳皇、鹿鼎记等网络游戏的支出为1041674.34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其本人信用卡的支出为727200.55元。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威归还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8万元,次日被告人赵威主动到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威的供述:我于2009年11月30日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任出纳,主要负责普通业务往来,2013年至今任会计。我一方面对项目经理负责,在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领导。会计主要负责数据业务、项目成本、结算、利润、对外业务等,出纳负责现金报销。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9月1日,我共挪用公司5715068.66元钱,其中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支出为3240693.77元、用于贵金属线上交易的支出为278000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的支出为427500元、用于鼎盛传奇、拳皇、鹿鼎记等网络游戏支出为1041674.34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其本人信用卡支出为727200.55元。炒贵金属大约是2014年年初到2014年下半年或年底;2015年中旬到2016年年中陆续玩手机游戏,网络游戏也一直玩,真正往里投大笔资金是2016年3月份至6、7月份,后期也玩,但没大笔投资;大量购买彩票是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9、10月份,具体时间为财务会计资料上的时间为准。挪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公司的钱以现金支票方式提取现金后存到我建行个人账户,在公司财务账上以支付材料费、工程款的形式虚列“应付账款”往来账户科目;二是将公司的钱以现金支票方式提出后,直接放到我的个人账户,财务上我虽然也做正常的现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的业务,但实际钱没有放到公司现金库里。2016年12月18日,公司发现我经手的账目存在问题,次日我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向公司退了28万元。我开始是有侥幸心理,当时手里没钱想做点投资挣点钱花,后来爆仓赔没了,就想再用公司的钱挽救一下,结果越弄窟窿越大,还不上了,所以我来自首了。2、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于2002年8月入职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6月任财务部经理,主要是公司财务核算、财务成本管理、财务报表等,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项目部的财务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赵威是我公司锦州项目部会计,他在2016年8、9月份已提出辞职,但因为财务人员短缺、赵威平时工作态度良好,公司想让他再坚持一段时间,还未批准。2016年12月16日我来锦州项目部查看年终决算准备、问题处理情况,并查看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发现有单据未入账。我们对部分未处理的票据处理后,发现有些付款没有支持性依据,也就是说钱没了,但没有相关付款手续,亏空金额大约在127万元左右。18日13时,赵威向我承认了亏空的现金是被他挪用了,我把公司会计玄兆民叫来和赵威谈话,并通知项目部经理郑某处理此事。经过我们三人做工作及赵威的努力,赵威偿还了28万元。后公司组织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发现财务在往来账目和应缴税费上还有问题,粗略计算有400多万元,赵威也承认是他挪用了。19日下午公司安排项目部的人将其带回秦皇岛,由公司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和其谈话,后来听说赵威去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去了。3、证人郑某的证言:我于2004年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项目部,2013年10月任经理。2016年年初锦州项目部和葫芦岛项目部合并,我任两个项目部经理。但今年锦州这边业务较多,主要在这边办公。这边会计是赵威,出纳是胡某。2016年4、5月份胡某调回公司,直到7月份没有出纳,财务工作由赵威负责。2016年10月赵威提出辞职,但公司没正式批准,他还是去了新单位工作,由玄兆民接替他的工作。后来我们财务部经理刘某带人到项目部查看账目情况时发现一些问题,他说财务资料缺少一些附件,可能没入账,这样就把赵威叫了回来。赵威回来后和玄兆民、刘某对账后他承认挪用公司的钱用于买贵金属、彩票和网上赌博。他说尽量还,并还了28万元。后我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于当天下午将赵威带回秦皇岛。刘某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审计,共审计出600多万元。20日赵威到检察院投案了。4、证人高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5月起在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彩票至今。我认识在锦州港工作的赵威,大概2015年起他在我的彩票站买彩票,开始买的数额不大,千八百块,后来就是一两万,还有三四万的时候。几百几千的用现金买,过万的都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打到我或我对象郭厚平的农行账户上。5、证人玄兆民的证言:我于2016年11月中旬从葫芦项目部调到锦州项目部任会计。因为赵威离职去贵州那边一家公司,需要人接手他的工作,当时没交接。2016年12月16日,公司财务部经理刘某带人来我们这查看年终决算准备情况和问题情况,在查看项目部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时发现有些账目未处理,也就是有些单据尚未入账,我们在对部分未处理的单据做了处理后,发现127万亏空便将赵威叫回。12月18日中午经与赵威对账,他承认亏空的现金被他挪用了。在他筹钱还账的过程中,发现亏空数额太大,我便将此事上报给公司,随后公司组织财务、审计人员到项目部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项目部财务在往来账目及应缴税款上还有问题,粗略计算有400多万,赵威也承认被他挪用炒贵金属了。后赵威偿还了28万。6、证人王某的证言:2008年我到首秦板材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9月至2016年11月到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工作,负责搅拌站和施工现场的调度工作。我在锦州项目经理部工作期间和赵威是同事。2014年4月28日赵威给我转过一笔5万元,他说他建行开户在锦州,在秦皇岛提现要花手续费,所以转到我的卡上,后我取现金给他了。2014年1月2日、2月16日、4月25日、27日赵威分别往我的建行账户转了1600元、4000元、20000元、27000元,共计52600元。我提现后都给赵威了,我不知道这四笔钱他干什么用了。7、证人胡某的证言: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中旬在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财务室任出纳。我在锦州项目经理部任出纳期间,会计是赵威,出纳还有刘耀健,刘耀健在2016年2、3月份去了内蒙的蒙华项目部。他走后我肯定经手过现金支票,并将提出的现金存到赵威个人账户。2015年7月17日建行天桥支行317099元现金支票是我填写的,30万的现金支票是赵威笔迹。这笔业务赵威和我一起去的,317099元中的30万存到赵威个人账户,剩下的17099元报销公司正常费用了。2016年3月30日的20万现金支票也是我填的,是赵威打电话让我填张20万现金支票提现金后存入他个人账户,他说交税或保险,我问他出纳怎么做账,他说不用我管,他回来做。2016年2月23日40万的现金支票也是赵威让我办的。2016年4月18日、22日、29日的774196.25元、108万元、112万元、5万元现金支票也是赵威打电话让我到银行办理的,除5万元外其他的全部提出存到赵威账户,这些钱他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8、证人顾某的证言:我经营碎石业务时挂靠其他企业进行碎石经营,有青山采石场、凌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我开始经营碎石业务时挂靠青山采石场,向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供应碎石就是以青山采石场名义进行的,货款都是通过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2014年、2015年、2016年我没收到锦州项目经理部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付款。同时附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采石场、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往来账目。9、证人商大山的证言:我主要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业务。2004年或者2005年时,我挂靠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锦州项目部开展机械设备租赁业务。2015年1月我以我儿子商琳琳的名义申请注册了锦州滨海新区聚元机械设备租赁处,就不再挂靠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并以聚元机械设备租赁处与锦州项目部开展业务,大概几千万,我们之间有账。我认识锦州项目部的赵威,从2012年起就是赵威和我们结算。自2012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锦州项目部和赵威没有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过租赁费。同时附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往来账目。10、证人梁某的证言:我是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主要从事强夯工程业务,业务范围主要在辽宁锦州、河北曹妃甸和山东青岛,2000年时办理停薪留职。从2005年到2014年我以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2015年至今我是以河北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我以这两家公司名义与锦州项目部开展过强夯工程业务,工程款都是通过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赵威是锦州项目部的,他没通过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与我进行业务款结算,也没从他个人账户以转账方式结算,我与赵威个人无经济往来。同时附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业务往来账目。11、中交一航锦州项目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记账凭证证实了被告人赵威挪用款项的具体时间、金额等。12、被告人赵威建设银行436742*****10177855、621081*****03268558账户及工商银行622202*****04804843账户等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威挪用款项的时间、金额、资金去向等具体情况。13、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账目及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回单、还款凭证证实2016年12月19日赵威分两笔还款28万。14、2017年5月3日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说明、营业执照证实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以大型航务工程为主的专一多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全资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更名的通知证实2014年9月18日,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港项目经理部”更名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项目经理部”。16、劳动合同书证实赵威分别于2007年7月1日、2010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国有)签订劳动合同。17、案件来源证实2017年2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03刑辖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被告人赵威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指定我院审理。1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威于2016年12月20日到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1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威无违法犯罪记录。20、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购买彩票、百家乐赌博收支统计表、赵威网银界面、百家乐登录页面、拳皇手游官网及游戏界面、网游至尊神龙官网及鹿鼎记充值页面、贵金属投资界面信息及交易记录、郑琼驹等人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佐证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威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威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二、被告人赵威退赔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435068.66元。(退赔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双全审 判 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