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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炜峰、何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峰,何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82号移送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审判庭。被执行人:吴炜峰,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秀霞,女,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赵锋诉被告吴炜峰、何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照上述生效判决:本案受理费14478元,由吴炜峰、何秀霞负担,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支付。2017年3月1日,本院民二审判庭以吴炜峰、何秀霞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478元,本案执行费11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炜峰、何秀霞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吴炜峰名下有车牌号为粤S×××××、粤S×××××的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了上述车辆档案(查封案号为(2017)粤0111执1327号),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