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丽萍与朱兴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萍,朱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曹丽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被执行人:朱兴峰,男,汉族,1972年6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丽萍与被执行人朱兴峰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