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胜威与刘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威,刘遥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78号原告:李胜威,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遥遥,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胜威与被告刘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威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胜威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