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胜威与刘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威,刘遥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78号原告:李胜威,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遥遥,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胜威与被告刘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威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胜威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