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振华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振华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泰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奎屯振华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55649977-5。法定代表人:赵华,经理。被执行人:哈密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99902689A。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振华天山电子衡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泰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957元,执行费4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款3995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