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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苑珊与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苑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1623号原告:李苑珊,女,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芙蓉新城嘉丽苑*层。负责人:李妙霞。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78号南枫碧水花城1、2幢地下室3号自编之一、之二、之三及-4层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妙霞。被告:李妙霞,女,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李苑珊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苑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苑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9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6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为使女儿陈琦薇的学习成绩有所提升,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韶关市高级英才教育课外辅导中心系统委托协议》。辅导日期为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8日止。同时,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承诺:“只要你想学,我们就敢承诺;达不到承诺,我们承诺退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支付了教育辅导费49000元和辅导材料费6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提出现已在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78号南枫碧水花城设立新培训场所,关于孩子培训事宜全部转到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因被告经营原因无法继续辅导且培训效果不理想,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退款。2015年12月28日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妙霞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原告退款4900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且原、被告已就解除合同事的事宜达成了一致,被告同意退款49000元,应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另外,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发放相应的辅导材料,辅导材料费600元也应予退还。鉴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于2016年3月11日已被韶关市武江区教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但未依法进行清算,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相应办学资质却进行教学,并且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人员、资产、业务范围混同的情况。被告李妙霞系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系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二被告的行为疏于管理。故原告主张三被告应对本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于庭前对被告李妙霞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承认原告李苑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49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李苑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妙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志光审 判 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颖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