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繁、尤清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繁,尤清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59号申请人:黄繁,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尤清南,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繁与被申请人尤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尤清南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黄繁向本院提供其与陈佳灵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东永乐佳房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繁、陈佳灵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东永乐佳房的房产。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尤清南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繁负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满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