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柯云飞与武汉市江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馆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云飞,武汉市江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馆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456号原告:柯云飞,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色雅园(二期)B区裙楼3号商铺1层5室。经营者:陈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云飞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馆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云飞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爱亲贝贝母婴用品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云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云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云飞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