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与随州市曾都区晶鑫口腔诊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随州市曾都区晶鑫口腔诊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8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49号。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晶鑫口腔诊所。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青年路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晶鑫口腔诊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晶鑫口腔诊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宗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