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法定代表人:蒋业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何荣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98号306室。法定代表人:蒋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垂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华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益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