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夏健聪与杨志能、陈英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健聪,杨志能,陈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73号申请执行人夏健聪,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书远,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凯丰,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志能,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英德市。被执行人陈英武,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英德市。本院立案执行的夏健聪与杨志能、陈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志能、陈英武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109号裁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18执73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晓萍审判员 赵永华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