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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成志、徐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志,徐泽文,孙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成志,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泽文,男,1966年0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典菊,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吴成志申请执行徐泽文、孙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9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房产、车辆已在他案中查封,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