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成志、徐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志,徐泽文,孙典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成志,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泽文,男,1966年0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典菊,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吴成志申请执行徐泽文、孙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9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房产、车辆已在他案中查封,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