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志龙与郭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龙,郭友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357号原告:赵志龙,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煤校家属院。被告:郭友兴,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赵志龙诉被告郭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赵志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志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赵志龙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