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硕植物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硕植物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70号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4号川亿银座公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曲鹏,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硕植物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硕县清水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硕植物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76元,减半收取345.88元,由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