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白周合诉曹锡荣、王启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周合,曹锡荣,王启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807号原告:白周合,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锡荣,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启世,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白周合诉被告曹锡荣、王启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白周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周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周合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