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代英康与苏麦珍、高斌茹、高兴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英康,高斌茹,高兴干,苏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代英康,男性,汉族,1995年1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被执行人:高斌茹,女性,汉族,1994年03月30日出生,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高兴干,男性,汉族,1971年04月04日出生,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苏麦珍,女性,汉族,1972年01月24日出生,住富平县张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英康与被执行人高斌茹、高兴干、苏麦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案件款已给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