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僚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僚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僚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广东省广州市。200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僚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冯僚源酒后无证(案发前被告人冯僚源的驾驶证因违法未处理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岗二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僚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僚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僚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僚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僚源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僚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慧烂书 记 员 马海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