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陆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陆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魏钦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晔,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陆建平,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湾国土资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同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张杰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