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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恢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郝其琴与鲍卫中、顾华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其琴,鲍卫中,顾华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郝其琴,女,1963年4月4日生,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朱永珍,女,1990年12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鲍卫中,男,1984年10月14日生,住新沂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顾华乔,男,1981年1月28日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郝其琴与鲍卫中、石德淼、顾华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了(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义务,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其琴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石德淼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汽车一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1.徐州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该车辆的价值为82224元。2.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进行依法公开拍卖,后被案外人以70000元成交。3.本院将该成交车辆交付给案外人,并将成交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3186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执行到位案款89903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鲍卫中查无下落,被执行人顾华乔涉嫌构成拒执罪。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