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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祈堤与崔莹莹、苏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祈堤,崔莹莹,苏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973号原告:林祈堤,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莹莹,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乐陵市城区。被告:苏建康,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乐陵市城区。原告林祈堤诉被告崔莹莹、苏建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