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昌岗与张桂芬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岗,张桂芬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79号原告赵昌岗,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赵楼124号。被告张桂芬,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盐边县永兴镇尖山村蹬岩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岗诉被告张桂芬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昌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昌岗负担。审判员 杨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