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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昌岗与张桂芬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岗,张桂芬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79号原告赵昌岗,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赵楼124号。被告张桂芬,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盐边县永兴镇尖山村蹬岩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岗诉被告张桂芬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昌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昌岗负担。审判员  杨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