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洪新、高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洪新,高才英,王敏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514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被告:郭洪新.被告:高才英.被告:王敏成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洪新、高才英、王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