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王永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3民初2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因庭前与被告王永君私下和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7.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负担698.50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698.50元。审判员 裴洪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