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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慧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慧英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慧英,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刚,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慧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1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范慧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范慧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慧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杭01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洁审 判 员  钱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钟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