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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克朝与王小华、吕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朝,王小华,吕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78号原告黄克朝,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哲,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吕思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诉称,被告王小华与王荣珍为夫妻关系,2015年1月14日,王荣珍与原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由被告吕思俊担任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王荣珍去世,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小华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由被告吕思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朝与被告王小华、被告吕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王小华的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克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陶志胜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