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曾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曾勇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28日,因被执行人曾勇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国良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