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曾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曾勇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28日,因被执行人曾勇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国良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曾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