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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78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利梅申请执行闫建平、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梅,闫建平,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8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利梅,女,汉族,1966年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建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1978年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利梅与被执行人闫建平、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