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荣华与曹声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华,曹声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99号原告:苏荣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布依族,务农,住贵州省望谟县。被告:曹声国,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受理原告苏荣华与被告曹声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苏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荣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苏荣华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