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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荣华与曹声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华,曹声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99号原告:苏荣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布依族,务农,住贵州省望谟县。被告:曹声国,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受理原告苏荣华与被告曹声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苏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荣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苏荣华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