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凤臣、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臣,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侯凤臣,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商贸城D座南头。负责人刘国友,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凤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项7501.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