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贾祖莲与被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9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祖莲,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麻场村**号,现住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文艺路。被申请人: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回龙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峰,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申请人贾祖莲与被申请人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贾祖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贾祖莲与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已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贾祖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山峰发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峰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