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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史江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65号之一权利人张国英,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吉林省梨树县万发镇吕家岗子村六组。权利人张大鹏,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吉林省梨树县万发镇吕家岗子村六组。被执行人史江,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史江应赔偿权利人张国英、张大鹏人民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元。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史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权利人张国英、张大鹏尚有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元未受偿。权利人张国英、张大鹏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闫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