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焦某、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344号原告:刘某,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号码为:150XXXXXXXX1091526被告:焦某,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身份号码为:150XXXXXXXX2141529被告:宋某,197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号码为:150XXXXXXXX3151534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7.5元,减半收取49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代 文 学审 判 员 各根他那人民陪审员 冬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