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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玉珠与赵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珠,赵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359号原告:李玉珠,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赵树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现住洮南市。原告李玉珠与被告赵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玉珠、被告赵树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树文依法给付赔偿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本息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19时许,赵树文驾驶×××号现代轿车,沿洮南市荣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四小学门前处时,将原告李玉珠撞伤,事后双方协议由赵树文给付李玉珠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万元整,并给李玉珠出具了欠据一张。现原告李玉珠急需此款治疗,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给付赔偿款及逾期利息。赵树文辩称,没有意见,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我为原告垫付了25817.49元,应从10万元中扣除,剩余部分现在没有钱偿还。李玉珠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赔偿款10万元。赵树文质证称没有意见,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珠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赵树文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3.门诊挂号收据,证实10万元中应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住院费用25817.49元。李玉珠质证称赔偿协议书中的10万元不包括被告为我垫付的住院费用,垫付的费用与我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树文提供的证据1、2、3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2日19时许,赵树文驾驶×××号现代轿车,沿洮南市荣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四小学门前处时,与李玉珠相撞,致李玉珠受伤。事故发生后,李玉珠入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七天,赵树文垫付医药费、挂号费等费用共计25817.49元。2017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第一项约定:赵树文一次性支付给李玉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作为李玉珠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一切费用。2017年7月5日李玉珠起诉至本院,要求赵树文给付其赔偿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赵树文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属实,但其已为李玉珠垫付的医药费等25817.49元应从10万元中扣除,并提供了门诊挂号收据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李玉珠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的10万元不包括赵树文为其垫付的住院费等费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玉珠与赵树文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恪守履行。赔偿协议书中约定赔偿的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庭审中赵树文提供证据证实已为李玉珠垫付住院医药费25797.49元,挂号费20元,李玉珠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李玉珠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赵树文已垫付的部分,即为74182.51元。李玉珠与赵树文通过和解达成了债权债务的协议,该协议即为债权的凭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玉珠要求赵树文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赵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李玉珠赔偿款74182.51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此款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李玉珠负担300元,赵树文负担3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