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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5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