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52号申请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吴修宝,经理。被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505室。法定代表人:邓金平。申请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8月28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S222省道与济宁路交汇西300米天建钢铁院内的全部钢材,包括成品和原材料。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芜市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