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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秀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4169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2128-2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474026XJ。法定代表人:黄清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秀美,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信用卡透支产生本金9981.59元及截至2017年7月21日透支手续费2140.87元、违约金833.85元,并自2017年7月22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了《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2014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额度20万元。被告自2016年5月起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至2017年7月2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9981.59元及透支手续费2140.87元、违约金833.85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办理信用卡,这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进行信用卡消费(提现)后,应按约履行支付透支本金、透支手续费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提出被告应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及违约金的请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秀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9981.59元及截至2017年7月21日透支手续费2140.87元、违约金833.85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如果被告黄秀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黄秀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东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玲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