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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747号罪犯林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系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9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书认定,罪犯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2.26分,报请对罪犯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林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