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天玉与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玉,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23号原告:蒋天玉,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女,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受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推荐。被告: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36号地下空间-1层D04号、A区商业1层附101号、2层附201号、3层附301号。法定代表人:杜宝祥,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宛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蒋天玉与被告郑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蒋天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天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天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蒋天玉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