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30民初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长达与蔡良宾、陶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达,蔡良宾,陶诚,陈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667号之一原告:张长达,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良宾,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陶诚,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陈金波,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原告张长达与被告蔡良宾、陶诚、陈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长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达撤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张长达负担。审 判 长 黄长兴审 判 员 何 平审 判 员 邹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慕蓉书 记 员 揭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