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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113号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媚,公司员工。被告:李金洲,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东湖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一娴书 记 员  徐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