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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樱、徐建明与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徐某某,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10月1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罗免彝族苗族镇小高仓村。组织机构代码:68126766-6。法定代表人:崔广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某、徐某某与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设施现不能评估拍卖,本院对被执行人昆明碧春食品有限公司其它财产进行查询,因该公司被本院查封,已停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及时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登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