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牟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牟利,男,汉族,住海阳市徐家店镇山水庄村8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牟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子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