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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房亚军与XX林、蚌埠精益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军,XX林,蚌埠精益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70号原告:房亚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光,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林,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精益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石油路21号。法定代表人:倪家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133号。主要负责人:方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原告房亚军与被告XX林、蚌埠精益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房亚军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亚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房亚军负担。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