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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濮存根与曹春燕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燕,濮存根,盛国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燕,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存根,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盛国生,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曹春燕因与被上诉人濮存根,原审第三人盛国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濮存根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濮存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濮存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濮存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濮存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