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天主教鄂州市十字街天主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天主教鄂州市十字街天主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天主教鄂州市十字街天主堂。负责人刘双金。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天主教鄂州市十字街天主堂作出并送达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天主堂于2016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汀祖镇刘显村土地3.56亩用于兴建教堂项目,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4746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申请执行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期间调查收集的陈盛天主教堂宗场证字18号《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是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不是认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依据。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才具有主体资格,故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处罚对象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