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1号会所1层1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周锡康,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29号楼四层29-36号。法定代表人:吴函,经理。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翰英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6595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