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正祥与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祥,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汉族,1954年05月03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陈航,女,汉族,1966年07月10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正祥与被执行人陈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6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