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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满意与王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满意,王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135号原告:蒋满意,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王延,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蒋满意诉被告王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满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满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满意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满意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