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2执1137号本院在执行葛旭与刘静、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刘静、钟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静、钟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静、钟慧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静、钟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大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