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467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园毅,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本案应与其他案件共同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瑜兰 关注公众号“”